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4-03-24 17:59:25 | 作者: 乐鱼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1,854.34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36,221.79万元,2021 年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4,367.45万元。公司拟定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新能源玻璃板块主流产品为光伏玻璃原片及深加工产品,本公司光伏玻璃产品结构丰富,基本的产品包括1.6mm—4.0mm系列超白高透太阳能光伏组件用盖板和背板玻璃。本公司紧贴下游光伏组件技术发展的新趋势,为满足光伏产业薄型化、轻量化的发展的新趋势。主要是采用直销模式,依照产品销售合同或订单,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
信息显示玻璃板块主流产品为超薄电子玻璃基板,具备批量生产0.12mm-2.0mm系列超薄浮法玻璃生产能力。本公司超薄电子玻璃产能及产品品种、规格均位居国内电子玻璃生产企业前列,产品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很好的满足ITO行业、电子行业、高精仪器及玻璃深加工等的需求,采用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
报告期,本公司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取得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公司60%股权,自2021年8月开始纳入合并范围,按“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原则,对分季度数据来进行相应调整。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确认公司使用1,016,418.0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3月24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4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7,134,53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5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999,999,993.29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15,999,999.95元(不含增值税15,094,339.58元),扣除此项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83,999,993.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且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8月6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2-00042号)。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起将本部募集资金账户中闲置的利息收入共计1,016,418.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自查发现相关情况后,于2022年3月24日将该等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3月2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监事会第一会议审议通过了《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补充确认公司使用1,016,418.0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自查后采取的措施,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展带来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逐步加强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并及时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自查后进行的补充确认,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自查后进行的补充确认,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中信证券觉得: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自查后进行的补充确认,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关于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点火投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主体工程顺利完工,于2022年3月29日点火投产。
该项目的建成投产,有助于提升本公司在光伏玻璃领域的行业地位,通过规模效应有效提升产品竞争力,推动本公司新能源材料战略目标的落地。该项目采用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核心技术与成套装备,产线规模处于行业前列。该项目全面达产达标后,预计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积极影响。
鉴于整个项目的调试运行及实现达产达标尚需一定阶段,且未来仍存在市场形势变化、产品价格波动、原燃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等风险。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6,459.52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1,022.29万元,2021年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4,562.77万元。
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1,854.34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36,221.79万元,2021年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4,367.45万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所有持续关联交易的发生均与日常经营业务不能分离,而且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的条款,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均按照联交所、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且实际交易总额没有超过审批的额度上限。企业独立核数师对相关持续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也对2021年度发生的持续关联交易进行了审阅确认。
报告期,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1,432.17万元,扣除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因素,影响企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30.06万元。
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详情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十三) 审议通过了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确认公司使用1,016,418.0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3月24日。有关详情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十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凯盛科技集团于2022年度为企业来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代付等金融服务。其中提供融资担保本金额度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提供的资金代付本金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有关详情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股东进行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申请授信2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贷款方式为信用;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授信2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贷款方式为信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授信1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贷款方式为信用;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授信1.2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贷款方式为信用。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6人,实到监事6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唐洁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所载资料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后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赞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自查后采取的措施,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展带来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有关法律法规,于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经营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本次变更会计政策预计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经营成本’项目中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依照财政部会计司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经营成本”项目中列示。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经营成本。
1、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进行列式,预计将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财务报表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的要求做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融资计划和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的预计,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同意为公司于2022年度内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代付等金融服务。据此,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冲、谢军、陈勇、任红灿回避表决,另外的董事均同意该议案。
本次交易为关联方凯盛科技集团向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其中,提供资金代付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公司对前述财务资助无需相应抵押或反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主营业务:建筑材料及轻工成套设备的研制、销售;轻工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绿色能源科学技术产品的应用研究和生产;绿色能源项目的咨询、设计、节能评估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新能源及节能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房子构件、集成房屋、新型房屋的技术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及安装。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玻璃产品的深加工、制造、销售;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建材、煤矿、电力、化工、冶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机电设施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提供方同意向接受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有但不限于融资担保、资金代付等金融服务。
(1)融资担保,系指接受方在融资过程中,提供方同意作为担保人与向接受方提供融资的单位签订融资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为乙方融资做担保。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
(2)资金代付,系指提供方同意给予接受方应付款项结算提供支持,为接受方与供货商、工程及劳务提供方等之间的付款订货及应付款项结算提供支持,代接受方先行按照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项下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提供方、接受方及供应商、工程及劳务提供方等依据接受方生产经营需要,三方签订资金代付合同。
本协议项下,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融资担保本金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资金代付本金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定价标准如下:
(2)资金代付费用,提供方代接受方按照合同项下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3)提供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用将不高于提供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金融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发展项目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股东方凯盛科技集团同意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凯盛科技集团提供资金代付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为企业来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本次交易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补充流动资金,拓宽融资渠道。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有关的资料,就有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股东凯盛科技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目的是为保障发展项目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且关联方凯盛科技集团提供资金代付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项议案。